投保当天出车祸索赔被拒
公安交管部门经勘查发现,胡先生右转通过路口时对该地段的交通动态情况观察不够、估计不足,并且盲目变更车道,未提前发现并避让韩先生,而韩先生在通过该路口时闯红灯,之后又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故认定胡先生与韩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韩先生当即被送医救治,住院治疗90多天,共产生医疗费用27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韩先生的伤情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伤残评定为八级,后续医疗费约需4.5-5.5万元。此外,鉴定机构还对韩先生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了评定。细细一算,这一场交通事故约莫给韩先生造成各项损失达60多万元。
与此同时,胡先生也默默算了一笔账,并感叹不幸中有万幸,因为虽然车辆的商业险脱保已近半年,但自己在2019年4月22日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又为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你司收了保费、出了保单,合同应该即时成立并生效。况且你我双方并未对“次日零时生效”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你司也未明确向我提示说明,由此合同出现空档期,免除了你们的责任,却加重了我的风险,太不公平。你们应该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案涉电子保险单属保险公司事前拟制反复运用的格式文本,其中的保险期限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自同意承保之时起至次日零时之间的保险责任,加重了投保人责任且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加之投保人无法就合同条款与保险人进行磋商,故在胡先生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生成电子保单后,保险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若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这些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则应当格外注意上述条款,以免出现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