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公开
9月19日,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便利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核查与申报主体数据自查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
附件1:
附件2:
根据
对
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在国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以及对Z01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删除已实现系统前端校验的相关规则。对于已通过
删除不适用于新版
删除重复校验同一业务的相关规则。如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补充对特殊业务备注说明的要求。如H02表中,在对同一投资工具代码下投资工具类型上下期不一致的校验中,增加“摘牌”或“退市”的备注说明。
调整核查规则的错误/疑问数据类型。将容易出现误判的核查规则由错误数据改为疑问数据,如实践中存在少数股东权益大于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故将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关于期末所有者权益应大于等于少数股东权益的核查规则由错误数据改为疑问数据。
按照新版
四、其他调整各申报主体应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中及时查看系统核查结果,并及时修正相关数据。系统核查时间从原每月15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调整为每月13日、16日、18日、22日和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