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2021-07-20 11:01:51

  股东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最近接连接到二起股东诉公司的案件,但给人的感觉是没有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导致案件限于被动。 第一起案件是榆林市的一家公司,在股东会选举了新的董事会,产生新的董事长后,原来的董事长竟然在法院起诉榆林市工商局,要求撤销核准现任董事长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显然原董事长(原告)根本没有搞清楚本案的核心焦点所在,因为工商局是根据该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进行变更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原告认为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那就不应该在行政庭起诉工商局,而应该在民庭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第二起案件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案件,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个怪胎,既不能依据《公司法》,也不能依据《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论你出资多少,都是一人一票,而且职工退休后,就必须转让自己的出资给其他职工;在《陕西省股份合作制条例》中也出现了“优先股”的概念,这是地方立法中首次出现“优先股”的概念。 起诉的原告认为自己出资多,就应该享有更多的表决权,但可惜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一人一票”。虽然不公平但规定如此,只能承担败诉的苦果。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行使股东权利

   一、可以召开股东会,对管理层(总经理)就个别不清晰问题进行质询。
二、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如有),直至更换法定代表人。
三、控投60%,对公司的控制权还是相当大的,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解散公司;如迫不得已需要解散的话,需要根据公司章程来进行操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的表决权及股东会议事决策易生争议,从而影响股东行使权利,为明确股东表决的权利及表决制度,新公司法作为如下规定: (股东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就民商事审判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43、44条之规定,现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应当包括人数决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有人认为,我国公司法第43条仅规定了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比例决)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解。 修改前的公司法确实只规定了比例决,但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此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一般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但各国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特别规定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即人数决)。我国公司法第43条即体现了这精神。 公司法第43条前半句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公司法第43条后半句的但书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为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约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所以,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公司章程未约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权包括比例决和人数决 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三、违反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股东如何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

   你好,你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且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章程以及会议记录等内容进行查阅和复制,如果公司不同意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具体细节上你可以咨询四川自优律师事务,为有专人和你对接。 简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1对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3,对公司重大事项表决的权利 4, 提起诉讼的权利 查阅公司帐薄 会议记录的权利 6 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包含哪些方面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书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权利有: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一是普通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是解散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我国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先决条件:第一,解散之时。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权利。第一,查阅,建议或质询。第二,转让。第三,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优先认股权是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目的:一是保证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保护原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股东有三种选择:第一,认购。二是,权利转让。三是,不行使听任失效。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前,享有;之后不享有。前者含权股,后者除权股。
如果简单记忆的话,记住四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和优先认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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