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

2022-12-16 09:59:36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减持需要公告吗

  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为: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

  1、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2、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4、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减持的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规定

  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规定集中在三个地方:

  第一是持股数量都在5%以上,但是具体在不同的区间,那么这些大股东公告发布程度有差异。

  第二是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第三是股东减持达到公司股份1%的,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公告。

  拓展资料;

  股东是指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_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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