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达铝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处罚
6月9日,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作出苏苏昆巴应急案﹝2022﹞312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昆山市振达铝业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项、第项,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昆山市振达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邹宝明,住所: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129号。
6月9日,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作出苏苏昆巴应急案﹝2022﹞312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昆山市振达铝业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项、第项,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昆山市振达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邹宝明,住所: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