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对四川拜阿蒙生物活性材料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2022-07-20 18:28:15

  企业有位于成都市望江路的生产场地A区和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的生产场地B区。现场检查发现,B区的生产场地、机构和人员、生产和检验设备属于另一关联公司。B区生产现场的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文件均为关联公司制定,企业在A区、B区的程序文件、制度文件存在两个不同版本;企业B区微生物室使用普通空调接高效过滤器的方式对空气进行净化,使用小型可移动式臭氧发生器进行室内环境消毒。以上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中下列要求:一是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二是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三是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责令该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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