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实行价费分

2024-09-14 19:51:37

  今日,上海市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通知提出,通知提出,通知提出,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房管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石电能源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实施价费分离时,充电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借机违规涨价,导致居民用户充电费用大幅上升。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在不影响用户正常充电的前提下,各区要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开展升级改造,明确充电设施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改造完成之前,可暂维持原收费模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充电设施,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各区应重点督促居民住宅小区内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直供电改造申请,2024 年底前,居民住宅小区内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应完成申请,2025 年 6 月底前,电网企业应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直接供电。自发文之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1.自建充电设施

  鼓励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镇、居委会、小区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或免收充电服务费。

  2.规范市场竞争

  小区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倡导签订 5 年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各区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3.减免相关费用

  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积极协助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服务工作。

  4.提供相关补贴

  各区具备条件的,综合考虑充电设施运营商设备投资建设、升级改造、运维管理等成本,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等方式,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违规加收费用等行为。

  对于充电服务费明显偏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用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相关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区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明确任务分工。要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小区产权单位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广大居民用户、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政策充分知晓,及时解答社会各方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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