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兴隆机械铸件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处罚
11月7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应急罚﹝2022﹞725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张家港市兴隆机械铸件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罚款1.5万元。
张家港市兴隆机械铸件厂成立于2002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施伟,住所:乐余镇乐余村。
11月7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应急罚﹝2022﹞725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张家港市兴隆机械铸件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罚款1.5万元。
张家港市兴隆机械铸件厂成立于2002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施伟,住所:乐余镇乐余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