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创业板借壳上市重组新规)

2022-10-11 23:13:59

  为什么创业板的股票不能借壳上市

  证监会表示,不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上市的规定是经过综合考量以后做出的。创业板定位于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企业的创新发展,上市门槛相对较低,同时面临创业失败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风险。为了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避免创业板上市公司成为炒作对象,本次《重组办法》明确了不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上市。

  注:“虽然创业板目前无法借壳,但是并不能阻止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转型,而两者目前的资本运作的路数基本是想让壳,让壳的技巧也很讲究,通过控股权的稀释和转移,让上市公司变成无实际控制人,后续引入新的股东或者通过资本运作转移控制权便有了突破口,新的控制人再通过并购或者重组的方式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于此,这条路便通畅了。”这个论点是根据当前中科招商对于朗科科技以及海联讯的控股布局推测的。

  借壳上市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两条等情形:

  1、实际控制人变更;

  2、自变更日起,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创业板不能借壳,不许改变主业重组。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他不容允许一个会计年度购买100%股权)但是没说不可以变更控制人,天龙光电就是花式借壳成功案例(不能借壳,不能重组,那就慢慢减持最后变成实际控制人转换)。

  扩展资料: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在中国的创业板的市场代码是300开头的。

  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1]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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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组办法》——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修改背景与立法考虑

  重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关注度高。为遏制投机“炒壳”,促进市场估值体系修复,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从丰富重组上市认定指标、取消配套融资、延长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等方面完善监管规则。总体来看,通过严格监管,借重组上市“炒壳”、“囤壳”之风已得到明显抑制,市场和投资者对高溢价收购、盲目跨界重组等高风险、短期套利项目的认识也日趋理性。

  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变化,上市公司借助重组上市实现大股东“新陈代谢”、突破主业瓶颈、提升公司质量的需求日益凸显。但按现行《重组办法》,操作复杂度较高,有些交易难以实施。对此,市场各方主体意见较为一致,建议我会适度调整重组上市监管规则,发挥并购重组和直接融资功能。鉴此,我会经充分研究、评估,对《重组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针对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我会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规则执行中,多方意见反映,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

  鉴此,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改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二是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2016年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期间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三是推进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考虑创业板市场定位和防范二级市场炒作等因素,2013年1月,我会发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前述要求后被《重组办法》吸收并沿用至今。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市场各方不断提出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相关资产应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一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五是加强重组业绩承诺监管。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加强监管,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超期未履行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从监管谈话直至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此外,为实现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有效衔接,本次修改明确:“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进一步降低成本,本次修改还一并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只需选择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三、各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共收到书面意见、建议69份;剔除重复部分,合计收到有效意见66份。经认真梳理,我会对各方意见、建议作了分类吸收,其中未采纳意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关于是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有意见提出,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不利于稳定政策预期、遏制“垃圾股”炒作。另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范围,并可一并放开“同行业、上下游”资产借壳创业板公司。

  我会认为,一是有限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确有必要,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是我会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二是关于创业板重组上市资产范围。由于认定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性、专业性强,且随着科技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产业范围还将不断变动。为避免频繁修订规则,拟不在《重组办法》中具体界定前述产业的范围。我会将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

  (二)关于是否进一步取消“净资产”等指标有意见提出,净资产指标与上市公司杠杆使用情况相关,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保留净资产指标,影响小规模公司正常产业重组,建议取消该指标。

  我会认为,保留“净资产”指标,有利于全面对比借壳资产与上市公司体量差异,准确反映交易影响,遏制不能实质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炒小”。因此,修改后的《重组办法》保留“净资产”指标。

  附件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重大资产重组新规,重组对象是不是都要求ipo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的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

  指《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归纳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规;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情形;

  (四)所涉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者转移无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无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独立性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注意

  以上原则要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另外,根据监管部门答复: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5. 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对购买、出售的资产要求如下:

  (一)总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注意: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6. 借壳上市的构成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构成借壳上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第二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第三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并予以披露(见本文二)。

  第四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须经注会专项核查确认,该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监管部门答复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整体质量。

  (二)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

  此外

  ,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第五

  、借壳上市与IPO要求等同

  。即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第六

  、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

  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借壳的交易行为。

  扩展阅读

               增发与重大资产重组、借壳的区别

    

  做重组预期的必须要搞明白增发与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这样就可以知道哪些股可以重组,哪些股可以搞增发,什么时间内不能增发或重组,节约不少时间成本,也有利于缩小选股范围,灵活股票操作方式。今天就用最直白明了的语言说说区别,有错误之处请高手指正,喜欢口出不逊、装叉装淡者请你绕行。

  先说说增发

  ,增发说白了就是通过发行股份融资,融的钱投向或还债或补充资金或购买资产。这里面又分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因为面对的是公众,影响广泛,比较严格,必须是财务健康正常公司,且无违法违纪污点。定向增发因为面对十个左右的发行者,所谓周瑜打黄盖,就要求宽松,只要无违法违纪无污点就行了。所以ST公司只能搞定向增发。

  再说说重大资产重组。

  一般资产重组都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的,投入的方向当然是购买资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发行股票的资产重组就是增发购买资产,似乎就是增发。但重大资产重组在违法违纪上要求就比较低,虽然也要求了不存在立案情况,但责任高管辞职的可继续;没有做出行政处罚满36个月以及公开谴责满12个月的规定,只是说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3年这种笼统的限制。这就大大放宽了可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范围。因此,重大资产重组是ST公司的救命稻草。

  借壳就是规定更严格的重大资产重组

  ,控制人发生变化并且资产额达上一年的百分之百,审批等同于IPO。

  总结一下,烂公司可搞借壳(创业板除外)和重大资产重组,好公司才有权公开增发,无污点的烂公司也可搞定向增发。

  证监会规定借壳上市,并购重组市盈率不得超过多少倍

  没有关于市盈率的规定。

  关于借壳,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年度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所购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没有关于市盈率的规定。

  2021年创业板退市新规 创业板最新退市规则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

        上市公司触及本章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事宜。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 万股;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三)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 3 亿元;

        (四)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 400 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满足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因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 条第四项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条第一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二)因第条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因第 条第三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因第 条第四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条第五项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因第条第六项、第七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虽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因不满足第 条、第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 50%。

        (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八节 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五)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股东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七)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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