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的物权保护分析-NFT符合物权特征

2021-08-24 13:32:55

  NFT这类区块链数字资产具有不同于传统虚拟财产的特征,需要厘清其在我国私法体系中的定位与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至今仍缺乏与之相衔接的相关配套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是否指向数据文件这一层面,以及该类保护究竟属于何种权利性质的保护,是债权、物权或知识产权,抑或是一种新型权利或权益,都不明确。就NFT等新型数字资产而言,其因存在于区块链系统而具有不同于传统虚拟财产的全新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资产权属与资产数量等信息得以清晰确定,持有人可以对其进行排他支配,符合物权特征,应参照物权保护路径进行保护。

  我国物权体系下的所有权包括对权利客体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一般权利客体即是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的各类动产与不动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数据文件,易于篡改,不易特定,难以被民事主体所控制与独占,导致数据文件难以成为物权保护的客体。[24]而NFT通过区块链技术手段令数据文件具有了事实上的排他性,并有效解决了数据文件易于篡改、难以特定等问题。NFT持有人对其NFT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排他性占有、访问、控制、使用、收益与处分等,性质上与物权保护体系下的所有权更为接近,而与传统的债权、知识产权等则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而言,一方面,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有效克服了传统数字资产缺乏稀缺性的问题,且NFT技术能够准确显示NFT的创造者、所有者、数量等信息,三者的结合使得数字资产具有持续性价值,这意味着NFT具有客体性。数字通证的价值即在于占有数据(例如私钥)的人能够根据相关区块链系统的规则,发起、确认交易并使之生效,证明数字通证是一种具体化的、相对独立的对象。另一方面,交易主体对其所持有的NFT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尽管NFT无法像有形物体一样被物理地、现实地占有与控制,但私钥持有者(holder of private key)可以通过私钥对特定NFT施加实际的排他控制,且此种控制具有绝对性,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此种排他控制来源于区块链架构所采用的加密确认机制(cryptographic authentication process),该机制只允许私钥持有者处分(如交易)相关资产。

  而且,NFT能够有效克服“无体物作为物权保护”的公示难题,具有不可篡改、可验证、去信任等特征的区块链系统是对数字资产及其相关交易进行公示的绝佳方式。NFT的公钥包含该资产的权属、价值、交易历史等信息,记录在区块链网络中,向全世界或系统参与者公开。实际上,NFT是可在区块链网络交易中的数字权属凭证,由区块链网络予以验证,不存在权属不明或权属混乱的情形。更进一步而言,在数字时代,仍然遵循前数字时代下确立的“物权必须以有体物为标的”规则将难以适应数字社会的发展,随着区块链的应用尤其是资产的通证化与通证经济的发展,需要物权法对此作出回应。

  最后,NFT市场不同于虚拟物品市场的既有商业模式。在传统的网络虚拟市场中,我们从谷歌、苹果或亚马逊等虚拟电子平台购买的电子书、音乐等并未获得其所有权(ownership),而更多是一种使用这些内容的许可(license),例如亚马逊可以基于某些特定原因从购买者的kindle账户中删除用户购买的书籍。这样的情形在数字经济中越来越常见。所以《所有权的终结:数字经济中的个人财产》(The End of Ownership: 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一书指出,数字经济的发展侵蚀了人们的所有权。然而,NFT市场正在转变这种商业模式,扭转所有权在数字世界中被侵蚀的趋势。、视频、音乐、文本、推文等各类数字对象都可以转变为NFT进行交易,球迷也可以收集、交易与特定球员或球队相关的NFT,这种模式下,NFT可以成为物权客体,购买者可以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借助区块链与NFT,数字世界中的所有权得以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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