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完善惠民保:争取两年实现省级统筹,推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2022-11-23 20:21:55

  已在设计以家庭为单位的“惠民保”产品。《指导意见》也提出,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的浙里惠民保投保和赔付机制,并探索试点地区将长期护理保障、生育保障等纳入浙里惠民保的赔付范围。

  《指导意见》同时也明确设置了禁止赔付的情形,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滋补保健、整形美容等非医疗用途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其他不应纳入保障的费用。

  在资金管理上,《指导意见》明确,浙里惠民保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承保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同一承办周期内,上年度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滚存使用;上一个承办周期内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承办周期滚存使用。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时,由承保机构先行垫付,可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筹资标准或赔付水平。

  针对外界普遍关注的“惠民保”可持续性问题,《指导意见》则要求,着力推进浙里惠民保运营可持续发展,建立浙里惠民保评价体系,实现全省投保人数稳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50%以上,平均投保年龄低于50周岁,资金赔付率达到90%以上,续保率达到70%以上,即探索构建可持续可的“浙里惠民保”指标体系。

  此前,浙江省曾多次发文推进“惠民保”业务。2020年10月,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等四部门就曾联合发文,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就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提出相关意见。

  2021年10月,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发文,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健康有序发展提出相关要求。文件提出,把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重大改革项目加以推进。同时,各市医保局要及时指导商业保险承办公司根据投保率、赔付进度、约定赔付比例等因素,按实际资金赔付要达到协议赔付率90%以上,待遇覆盖面达到一定比例的要求,及时调整赔付责任和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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