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牌档再胜诉商标权官司,各地“大牌档”是否都要改名?
全国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在册含“大牌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余家,包括“大牌档”的发源地粤语区。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原告举证,《通用规范汉字字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新华字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相关内容摘页,证明这些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大牌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用名称。
原告举证,香港小学学习字词表、教育部国语词典简编本等香港、台湾地区权威机构编撰的字典、词典相关内容摘页,证明香港、台湾地区官方机构及高校等权威机构编撰的字典、词典中无“大牌档”词条说明。在香港、台湾等使用繁体字的地区,“大牌档”也不是权威词典收录的通用名称。
原告还举证,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CCL语料库检索结果,证明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的CCL语料库有权威机构开发、维护,属于权威语料库。该语料库没有收录“大牌档”词条,而收录了大量“大排档”词条,证明权威语料库并未将“大牌档”作为通用词汇收录。
根据我国《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的规定,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成。
被告认为,“大牌档”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被告称,“大牌档”起源于早期香港政府发给大牌档经营的牌照比当时发给一般小贩的为大,并需悬挂在当眼地方。于是拥有这个大牌照的档,就被称为“大牌档”。由于“排”跟“牌”同音,很多人以为“大牌档”是因在街边排列而得名,误称为“大排档”。
被告举证,根据《简明香港方言词典》,大牌档是指“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语言文字规范书册》记载,“大排档是指设在路边或广场上的成列的售货摊点。原称大牌档,由于牌与排同音,遂写作大排档”。《香港话普通话对照词典》记载,大牌档是闹市路边卖熟食、茶水、点心、衣物、杂货等的摊点。摊主持有营业执照,并将其挂在简陋的木板或铁皮棚上,十分显眼,所以人们把它叫做“大牌档”,亦作“大排档”。《广州话词典》记载,大牌档是领有执照在街边摆卖食品杂物的小摊。《广州方言民俗图典》记载,大排档本为“大牌档”,指领有执照在街边或较低档地带营业的饮食摊点。无论是从字典书籍,还是约定俗称,大牌档亦称大排档,指餐饮摊点。
在合肥中院的两份判决书中,法院没有就“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称展开论证,也没有肯定或否定原、被告的上述证据与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