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基础理论]3张照片 17万天价成交! 版权“钓鱼维权”套路深
“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却被告”后,摄影师戴建峰起诉视觉中国,再次引发公众对代理维权的关注,有人说这次视觉中国“维权踢到铁板”了。
舆情沸腾背后,折射了大众对“过度维权”的愤怒。诚然,正当维权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天经地义,对于提高大众意识有着积极意义,但近年也出现了一些钓鱼维权、碰瓷维权的滥诉行为,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拖累了司法效率,引发公众反感。业界呼吁,应多方合力规范市场,遇到滥诉,被告应积极反诉,净化行业生态。
“钓鱼维权”套路深
两张高度相似的摄影作品,分属两个著作权人,其中一张借助央媒的流量广为传播,另一张则用来发起海量诉讼获利,这是“钓鱼维权”的套路之一。
王江(化名)是某传媒机构部的员工,前不久,他收到了东莞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起诉状,称他所在的媒体
与王江有交流的另一家传媒机构近期也收到了法院传票,经历大致相同:都是因为了央媒的,都因内文中的摄影作品;都不是
为什么会出现两张相似的?随着调查的深入,一种在和摄影作品诉讼中流行的“钓鱼维权”套路逐渐清晰。
第一步,钓鱼者监测并锁定大型央媒发布过的。大型媒体平台拥有强大的传播力,发布过的经常被地方媒体、自媒体以及其他商业主体或者引用。钓鱼者以此为“鱼塘”养鱼,通过长期定向的监测,掌握大量的涉线索。
第二步,根据涉线索,找到的原
第三步,以假乱真,发起诉讼,通过判决或者和解赔偿、销售来实现“钓鱼”变现。
显然,王江和很多同行都遭遇了钓鱼。“若是不是发现(相似)这个瑕疵,咱们很可能被套路。”一家传媒机构人士表示。
央媒、大型媒体为钓鱼者提供了绝佳的“鱼塘”,除此之外,互联网上一些“免费”的素材网站,也暗藏“钓鱼”——使用者在下载的瞬间,已经被记录。
“在这里,有人负责钓鱼,有人负责买图,有人负责维权,有一条分工明确的流水线。”一位摄影师对证券时报
维权,还是碰瓷?
作为一家较为知名的传媒机构,近年王江所在公司已经十分注重的授权使用,但每年还会收到一些律师函、诉状。这些起诉书中,哪些是真正代表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正常维权,哪些是不具备维权资格的主体在碰瓷?为了甄别这些“李逵”,王江常需要审核每一份起诉材料,让对方反复补充证据,为此投入不少精力。
相比被告的被动和忙乱,原告的工作则是标准化、批量化。
以前述东莞公司为例,天眼查显示,该公司2022年刚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作为原告,该公司已有68条涉诉资讯,大多数以“侵害作品资讯网络传播权”为案由;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以类似案由起诉他人或公司超过1万次;北京某创意有限公司,以同类案由起诉他人或公司超5000次。
近期戴建峰与视觉中国的纠纷让代理维权再次引发关注。其中的核心争议便是,维权主体所获得的著作权的授权转让链条是否清晰?代理维权公司是否是合格的维权主体?是否存在扩大维权范围、碰瓷式维权的情况?
代理维权本身并无不妥,但若是代理方所拥有的授权文件存在瑕疵,便涉嫌“碰瓷”了。尤其是针对相似进行的“张冠李戴”式维权,被告不易发现其中玄妙,碰瓷则更容易得逞。
为什么摄影作品、领域成为了和维权乱象的高发地带?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李丝芮告诉证券时报
她说:“实践中,著作权人可能出现仅转让某一项或者几项权利的情况,导致授权的种类非常复杂。原告到底是不是相关权利的全部者、是不是合格的起诉主体,均要看合同具体约定;若是发生多次转让的,还要追溯前面的转让合同,只有每一次转让轨迹都足够清晰,才能判断谁是合格的维权主体。”
在复杂的授权关系背后,维权公司打着著作权人的名义,擅自扩大维权范围,甚至用碰瓷式维权来讹诈作品使用方的情况时有发生。
维权产业里的
“天价”
3张照片,17万元成交。2021年9月,余静(化名)从某交易中心购买了上述,并获得了发票。
这3张摄影,内容是城市高楼建筑和水果,表面看起来并无特殊拍摄难度和不同凡响的艺术独创性,为何能卖出“天价”?
“不值钱,被的才值钱。”上述摄影师对
购图后一周,余静将这3张的经营管理及维权事宜委托给了湖南某文化传媒集团。4个月后,这3张出现在了该公司对全国各地“者”的起诉书中。
某从事维权监测的人士解释了“搞头”的内涵:的价格并非只看的销售收益,更重要的是维权收益。是否被广泛传播,找对象的难易程度,公司体量的大小,维权后获得赔偿所耗费的时长等等,均是判断价值的重要因素。
据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
除了全风险代理,还有半风险代理和零风险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最大的成本是支付给律所的费用。
不管采用哪种模式,原
过度挤占司法资源
起诉是变现的重要环节。在批量化的起诉之下,司法资源被著作权纠纷案件大量占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数据显示,该院今年前9个月新收的案件,有40%为“网络著作权、邻接权纠纷”。
前些年的情况更严重。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共计受理案件6.45万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比77%,而涉类著作权案件在全部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
该院在实践中发现,多个权利人针对同一分别主张权利、原告并非权利人却主张权利、被告已获得授权却仍被起诉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具体案件中,被告对原告起诉资格提出质疑的答辩理由出现频次最高,占案件总量的19%。在该院问卷调查中,50%的使用人表示对权利人是否享有权利不信任。这些现象都说明,类案件确实经常存在权利
案件多以撤诉了结。
诚然,正当的维权天经地义,但若是以维权为工具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让司法救济成为某些机构的牟利手段,“维权”便变了味。
针对滥诉行为,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相关报告中表示,应重点审查作品权属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明晰、证据是否真实,规范权利流转,坚决打击利用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