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热评|绿康生化并购旋生旋灭 应从三方面防范忽悠式重组
知情人逃避保密责任或从事内幕交易的理由。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有责任义务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
其次,对披露的并购重组事项应提供担保机制。按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监高、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对方应确保重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对于一个本就不打算落实到操作层面、没有真实交易意愿的并购,难言信披的真实性。即便披露的信息为真,如此披露也毫无意义,对此需有实质性的约束或担保措施。比如,交易双方各自将交易标的金额的10%缴至证券服务机构的第三方账户,作为交易真实性的担保金,一旦最终交易失败,保证金可用作赔偿利益受损股民。
其三,对披露框架性协议的上市公司股票采取特殊涨跌停板制度。上世纪90年代深交所曾实行每日0.5%的涨跌停板制度,控制过度爆炒。现在不能用股票停牌来防止一些并购重组的不确定性风险,那么对此不妨采取拖延性的股票交易制度,拉长股票价格的发现时间,抑制过度投机和短期暴涨。比如,对于披露框架性协议的上市公司,在重组交易预案正式发布之前,实行1%或者1‰的日涨跌停板制度,这样股价要涨一倍需几个月甚至一年,如此交易制度可争取到宝贵时间,在股价还没有大幅暴涨之前,或许上市公司就会宣布并购重组事项“黄”了,由此可防止并购重组实施的不确定性对投资者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