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蓝控股:要约人已完成强制收购 公司股份将于11月21日撤回上市
海蓝控股发布公告,于2023年10月13日,要约人根据开曼公司法第88条向所有余下要约股东寄发强制收购通知。余下要约股东可向大法院申请反对强制收购的通知期已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12时正届满。根据要约人于2023年11月14日对大法院令状及其他塬诉程序进行的查册,并无任何余下要约股东向大法院提出有关申请。由于并无余下要约股东于2023年11月13日上午12时正前提出有关申请,要约人有权及必须按与要约相同的条款收购余下要约股份。
强制收购已于2023年11月20日完成。应付余下要约股东得到强制收购代价总额已由要约人支付予公司,其于独立开设的银行户口以信托方式替余下要约股东持有该等款项,直至余下要约股东已根据要约条款获支付强制收购代价;及强制收购完成日期起计六年届满为止。强制收购支票将于2023年11月23日寄发予于2023年10月9日名列股东名册之余下要约股东或任何有权收取支票的其他人士。因强制收购完成且自其生效后,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由杨敏先生投资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拥有。
联交所已根据上市规则第6.15条批准撤回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股份于联交所的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10月4日,将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九时正起撤回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