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缪展创
你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备案的情况下,在南安市码头镇码头村桥头的“牙科”内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南安市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对你作出: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3002号】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于当日对你进行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14号】无果,遂于2022年7月15日邮寄送达,邮寄回执显示收件人不在原地址,后于2022年8月2日经委托你户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所送达该文书,收到的回复是你长年外出务工,不在户籍住址,未能联系上。因你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14号】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南安市卫生计生执法大队法制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