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债券评级要求调整,淡化外部评级依赖

2021-11-20 21:02:54

  本次新规是以综合偿付能力为核心指标来区分保险资金,对于部分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保险机构,取消了对外部评级的要求。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淡化外部评级的依赖,强化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是监管鼓励的方向。

  具体来看,《通知》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比如,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若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其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已被依法托管或接管,保险公司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大幅放宽甚至取消险资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有利于高收益债券的发展,为高收益债市场引入更多元化的投资者。金融监管研究院预计,目前高收益债市场发展迅猛,整个高收益债市场规模已经超过千亿元,险资作为长久期资金,能够进入高收益债和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也是非常好的机会。

  《通知》还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银保监会介绍,《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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