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2021-10-31 03:41:02

  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开展,压实保荐机构责任,10月31日,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保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辅导验收职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除外。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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