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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系之外,兵工集团的业务发展方向主要分为防务产品、民用产品以及战略资源三大产业板块。兵工集团共有包括江南红箭 (000519,收盘价15.21元)、华锦股份 (000059,收盘价11.33元)、北方导航 (600435,收盘价27.34元)、晋西车轴 (600495,收盘价20.65元)、北方创业 (600967,收盘价14.44元)等在内的11家A股公司。
5:深科技应该是国企吧,是国企是不是就有改革重组可能
请看公司公告:
深科技:关于参股公司开发晶增资扩股事宜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12-26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7-08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开发晶增资扩股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指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 :指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国联实业” :无锡国联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联升级基金”: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pistar” :指EpistarJVHolding(BVI)Co.,Ltd.,为晶元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亿光电子” :指亿光电子(福建)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亿冠晶(福
建)光电有限公司”),为亿光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
“CountryLighting”:指CountryLighting(BVI)Co.,Ltd.,为本公司联营企业
“开发晶” :指开发晶照明(厦门)有限公司
“木林森” :指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LarganBright” :指LarganBrightHoldingsCo.,Ltd.
“诠晶光电” :指深圳诠晶光电有限公司
一、交易概述
1、 开发晶为本公司持股36.34%(直接持股33.87%,间接持股2.47%)的合营企
业,根据开发晶战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做大做强LED产业,增强开发晶资本实力,加快培育及布局LED细分市场业务,以及未来上市安排之考虑,开发晶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新投资者国联实业及其间接控股子公司国联升级基金。2017年12月25日,协议各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国联实业和国联升级基金合计投资80,000万元人民币,持有31.01%股权,并成为开发晶第一大股东。其中,国联实业投资70,568.54万元,持有27.35%股权;国联升级基金投 第1页共7页
资9,431.46万元,持有3.66%股权。开发晶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本公司放弃大股东地位,持股比例降至25.07%(其中直接持股23.37%,间接持股1.70%)2、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审议通过了参股公司开发晶增资扩股议案,其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开发晶增资扩股事项及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终经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标的估值定价公允。
3、 本次开发晶增资扩股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无锡国联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联实业”)
(1)基本情况
企业性质:国有全资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高敏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7C
成立时间:1992年5月28日
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2)
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7.9.30(未经审计) 2016.12.31(经审计)
总资产 938,597 766,562
净资产 ……
6:股票深科技为什么停盘
明天就复牌!
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 本公司董事会已申请公司股票自2006 年1 月23 日起停牌,并已于2006年2 月9 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2 月21 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即2006 年2 月22 日)复牌;
3、 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深科技A: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A 公告编码:2006-006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即:将“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6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对价安排股份总数:52,151,346股”调整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对价安排股份总数:60,174,630股”。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2月22日复牌。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技、本公司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2月9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及公司采取了多种方式,通过实地走访投资者、网上交流会、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与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形式:以现有总股本732,932,101股为基数,本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东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6股股份的对价安排。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对价安排股份总数:52,151,346股;
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按每10股获得2.6股。
现调整为: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
(1)形式:以现有总股本732,932,101股为基数,本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东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对价安排股份总数:60,174,630股;
(3)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按每10股获得3股。二、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的补充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采纳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及其摘要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深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如下意见:“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2、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作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3、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结论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作为深科技股权分置改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调整内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论述的相关事实外,《法律意见书》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部分事项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调整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2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附件:
1、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独立董事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之补充意见。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