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新股定价规则,新股发行定价原则

2021-10-06 09:24:02

  1:在A股的历史上,新股申购规则发生过多少次重大改变?

  1992年之前 新股认购证/表
上海:新股认购证
股票认购证每份30元,在1992年内分4次摇号,共发行10多个股票,认购证有限期无限量发行,所得款项捐赠福利机构。
深圳:新股认购抽签表
1992年8月7日深圳发布《1992年新股认购抽签表发售公告》,宣布发行国内公众股5亿股,发售新股认购抽签表500万张,凭身份证认购,每一张身份证一张抽签表,每人一次最多买10张表。然后将在适当的时候,一次性抽出50万张有效中签表,中签率为百分之十,每张中签表可认购本次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股。
1993 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认购申请表
股票发售与认购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表方式
一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根据申请表认购数量与拟发行股票数量,公开摇号抽签,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再办理缴纳股款手续。
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可按居民在银行定期储蓄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配售申请表, 或专项定期定额储蓄存单上的号码进行公开摇号抽签。
1996年 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额预缴款方式
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二种。
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
1999年 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法人配售相结合
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按照《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
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法人配售方式
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
2001年 上网竞价方式
上网竞价方式的基本要求
上网竞价方式是可选用的新股发行方式之一,发行量在1亿股以下/8000万股以下/5000万股以下/的发行人,建议不使用该发行方式。
上网竞价发行方式的基本规则
竞价发行底价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申报认购价格以每0.10元为一个价格价位,低于竞价底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每个股票申购帐户的申购量不低于1000股,不高于公开发行量的千分之一。超过1000股的须为1000股的整数倍。
上网竞价过程中最终发行价格的确定办法
以申购倍率改进法、基准价格法或完全竞价法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2002年 按市值配售新股
优先满足市值申购部分
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方式发行新股的,其基本原则是优先满足市值申购部分,在此前提下,配售比例应在50%至100%之间确定。
基金可以参与申购和配售
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以参与申购和配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暂不计入市值参与配售。
2006年 IPO询价制+网上定价方式
基本规定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
流程包括投资者申购、申购资金冻结、申购资金验资、配号、摇号抽签、中签处理、申购资金解冻和结算与登记。
2009年6月 完善询价和申购报价约束机制
完善询价和申购报价约束机制
第一项则要求询价对象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该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
只能选网下或网上一种方式申购
第二项要求将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若有配售对象参加了拟发行股票的网下报价、申购、配售任一环节,则将被视为选择网下申购放弃网上申购。
网上单个账户设上限
第三项则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该次新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第三项原则已经有灵活调整,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年披露用途。
将加强认购风险提示
第四项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2010年11月 扩大询价对象+完善中止发行和回拨机制
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
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
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2:A股新股发行规则有哪些 什么是A股新股发行规则

  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条件都是不一样的

  3:新股上市涨跌幅规则

  A股,每天的涨跌幅为百分之十,创业板的涨跌幅为百分之二十

  4: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深交所:新股首日取消2次临停 停牌时间缩至30分钟
2014年06月13日 16:55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完善了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
内容方面,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以下是通告全文
各会员单位: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3〕14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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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调整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及有关监管措施
2014年06月13日 15:23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配合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上交所今日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是对2013年12月1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历来有炒作新股的习惯,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加大对新股交易行为的监控,希望广大投资者理性参与新股交易,避免因盲目跟风炒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违反《通知》的非理性新股炒作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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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3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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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新股首日涨幅限制规定

  无限制

  6:新股上市首日有涨跌幅限制吗

  目前A股沪市、深市、创业板股票新股上市首日都有涨跌幅限制,而且都是一样的。
涨跌幅限制分别分为两档,每次20%为限,此后就涨停不动了。
按照目前新股的情形:
比如某一新股上市发行价为10元,按照20%涨停限制则首先开盘价就会是涨停板封在12元,涨幅20%,然后暂停交易30分钟;30分钟后即10点钟开始又是一个20%的秒停,封在14.4元,即总体涨幅为两个20%,累积44%。
跌幅设定也是一样的,但目前情况都是秒停,没有下跌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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