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发行制度是什么,中国股票发行制度是核准制
1:目前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是什么制度出台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目前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是核准制,基本工作程序:
1、发行人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2、主承销商负责推荐发行公司;
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查发行申请文件;
4、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负责核准;
5、发行人到证券市场筹资。
2: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3: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有哪些
KPMG毕马威
Deloitte德勤
Earnest & Young安永
PriceWaterhouse Coopers普华永道
1. 普华永道(美国)
中国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26楼
邮政编码 100020
电线
传线
中国上海湖滨路202号
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邮政编码 200021
电线
传线
中国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
森茂大厦8楼
邮政编码 116011
电线. 德勤(英国)
早在1917年,德勤已认识到中国的商机,在上海成立办事处,成为首家在这个动感及繁荣的大城市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自1972年,德勤在特别行政区拥有了办事机构,这是几次成功并购的结果。在1989年,Deloitte Haskins & Sells International 和在1975年与日本的审计公司 Tohmatsu Awoki & Sanwa 联合的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 合并,形成了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即德勤全球。Spicer & Oppenheim 于1991年加入了我们在特别行政区和英国的国际网络。1997年,德勤与特别行政区最大的华人会计师事务所 - 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 - 合并。
在2004年,德勤宣布其5年计划,于中国大陆投资1亿5千万美元,这亦是德勤创建百多年来对单一市场所注入的最大一笔的投资。在2005年3月,德勤于中国大陆签署第一份的合并协议,与北京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和人员的全面合并。该合并将有助实现德勤于中国发展的远见,并提高我们服务高增长的本土市场的能力。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增设了事务所,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拥有逾4,500名员工,分布在北京、大连、广州、、澳门、南京、上海、深圳、苏州和天津。
3. 安永(美国)
Ernst & Young Beijing
Level 16, Tower E3
The Towers, Oriental Plaza
No. 1 East Chang An Ave.
Dong 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738
Phone: +86 10 6524 6688
Fax: +86 10 8518 8298
Stephen Lau
Partner in Charge
+86 10 6524 6688 ext. 2338
Ernst & Young Dalian
Unit D, 10th Floor,
International Finance Tower,
15 & 17 Renmin Road,
Zhongshan District,
Dalian, China 116001
Tel: +86 411 8210 8838
Fax: +86 411 8210 8968
Stephen Lau
Partner in Charge
+86 10 8518 8326 ext. 3888
4. KPMG毕马威(1987年成立美国)
K – Klynveld
P- Peat
M- Marwick
G – Goerdeler
Beijing
8th Floor, Tower E2
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
Beijing 100738
Telephone 86 (10) 8518 5000
Telefax 86 (10) 8518 5111
Guangzhou
29th Floor, Guangzhou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s Tower
403 Huan Shi Dong Road
Guangzhou 510095
Telephone 86 (20) 8732 2832
Telefax 86 (20) 8732 2883
Hangzhou
8th Floor, West Tower
Julong Building
9 Hangda Road
Hangzhou 3100007
Telephone +86 (571) 2803 8000
Telefax +86 (571) 2803 8111
Shanghai
50th Floor, Plaza 66
1266 Nanjing West Road
Shanghai 200040
Telephone 86 (21) 5359 4666
Telefax 86 (21) 6288 1889
Shenzhen
9th Floor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 5001 Shennan East Road
Shenzhen 518001
Telephone 86 (755) 2547 1000
Telefax 86 (755) 8266 8930
5. Grant Thornton (美国)均富会计师行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Wilfred Chiu,Unit 1212, 12th Floor,Tower B, Full Link Plaza,100020
T +86 10 6588 6665
F +86 10 6588 8575
Hong Kong
Gabriel Azedo,13th Floor, Gloucester Tower,The Landmark,11 Pedder Street,Central,Hong Kong
T +852 2218 3000
F +852 2218 3500
Website:
上海市南京西路Units 1601-1603,16th Floor, Novel Plaza,200003
T +86 21 6327 2200
F +86 21 6358 8966
Website:
6. BDO Seidman LLP (US)
China
Mr Sun Yong
BDO Shanghai Zhonghua
12/F, Ocean Towers
550 Yanan Road (E)
SHANGHAI 200001
Telephone: +86 21 63 52 55 00
Fax: +86 21 63 52 55 66
Mr Huang Jin Hui
BDO Reanda
Room 2008, 20/F, East Wing
Building 1, ZhuBang 2000 Tower
100 Balizhuang Xili,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5
Telephone: +86 10 85 86 68 70
Fax: +86 10 85 86 68 77
e-mail: da.com.cn
Mr Wu Jian Hui
BDO Shenzhen Dahua Tiancheng CPAs
B/11/F United Square No. 5022
Bin He Avenue
Fu 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Telephone: +86 755 8290 0952
Fax: +86 755 8290 0965
Mr Zhang Zhuoqi
e-mail: ghuan.com.cn
BDO Wuhan ZhongHuan CPAs
16-18 FL, FLS. B, Wuhan International BLDG
Dangdong Rd Liberation Avenue
WUHAN 430022
Telephone: +86 27 8542 6263
Fax: +86 27 8542 4329
Mobile: +86
Hong Kong contact:
Mr Floyd Chan (Hong Kong)
7. McGlardrey & Pullen LLP
8. Moss Adams LLP
9. Crowe Chizek and Co. LLC
10. Larson Allen (Larson, Allen, Weishar & Co. LLP)
11. Plante & Moran PLLC
12. J.H. Cohn LLP
13. Clifton Gunderson LLP
14. Eisner LLP
15. BKD LLP
4:论述股票发行管理制度
圈钱 套 钱
5:中国ipo制度与,美国有何不同
今年来,一直在喊IPO注册制,在中国内地IPO一直以来采用的是审批制,审批制因为时间长、过程复杂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一切问题的根源,也经常被人拿来与美国、对比较。那么这三地IPO具体有何不同呢,下面为你揭晓。
美国资本市场采用注册制,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注册制根据绿专资本了解注册制要求拟上市公司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而监管机构只负责监督其信息披露的充分真实性,而不对其信息内容作价值判断。而在核准制中,监管机构或交易所会根据拟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对其是否适宜上市做出判断,然后做出抉择:批准或拒绝上市申请。
美国证监会SEC对IPO的发行以披露为重心,只确保信息的逻辑性、完整性、客观性、相关性,其对IPO的批准并不代表对其证券的质量进行了认证。美国证券市场制定了严密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范围不仅包括财务信息,也包括对上市估值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在美国IPO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向SEC申请上市,而第二阶段是向交易所申请登记注册,两者缺一不可。而与大陆的IPO过程在实际操作中都不区分这两个阶段。
在IPO采取的是高度市场化的核准制度,特点是程序高度透明、上市审核周期较短、以及强调信息披露。主要表现在,目前的上市标准中,有关于盈利、市值/收入或市值/收入/流量的测试,还有适合性审查。适合性审查并无特定的明确测试界线,而是会考虑每个IPO个案的事实和情况,例如董事及控股股东是否胜任、公司的规模和前景是否与上市目的匹配等等。
证监会进行形式审核,联交所进行实质审核。如果证监会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可以否决上市申请。上市审核标准分为两部分:客观条件与上市适当性要求(如盈利能力不够、业绩下滑、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等等)。第一部分由《上市规则》详细规定,而第二部分受联交所发布的常见问题和上市决策的指引。
中国内地采用审批制,时间较长,最短2-3年,长则5-7年的也有,在内地IPO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总体来看,整个审核流程充分反应了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主要的耗时集中在反馈程序。
、美国与中国的IPO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美国IPO分为向SEC申请上市和向交易所申请登记注册两个阶段,而的IPO和发行审批是一体的;第二,美国不存在如一般的适合性审查,主要强调信息披露真实有效;第三,中国IPO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机构根据额度决定的;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发行审核直接由证监会审批通过;在股票发行方式上和股票发行定价上较多行政干预。
6:美国证券公开发行如何做到注册制
(一)“注册制”在美国有坚实的社会基础
是否设置发行条件和进行投资价值判断,实质问题是是否需要替市场就发行人是否“适合”发行进行判断,反映的是和市场之间边界尺度的把握。美国采用“注册制”,是现代功能扩展与美国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冲突下的现实选择,促进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创新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社会广为接受。
(1)“注册制”是现代功能扩展与美国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冲突下的现实选择
美国具有深厚的自由主义经济和小的传统,在1929年经济危机前尤为明显,对经济干预很少,反映在证券领域,没有联邦层面的证券法,没有强制性的披露制度,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基本是依赖于纽约州反欺诈普通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经济危机爆发后,需要更多干预经济成为社会共识,罗斯福藉此得以入主白宫,开始了影响美国历史的“百日新政”。
在证券领域,罗斯福总统当时面临两个可以选择的模式:(a)基于价值判断的州层面的“蓝天法”模式(Blue Sky Law);(b)基于信息披露的英国模式。“蓝天法”模式指的是州需要就证券发行是否合理公平,以及是否“适合”该州居民投资发行进行判断。“蓝天”这个词语描述了某些欺诈的证券除了空荡荡的蓝色天空外,没有其他基础。在这两种模式之间到底如何取舍在业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最终经多次博弈选择了英国模式,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注册制”成为美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制度。
时至今日,美国经济社会发生很大变化,本世纪初爆发了安然的欺诈丑闻,2007年又爆发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面对这些危机,美国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应对,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和金融行业的监管,其中《萨班斯法案》对上市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对美国“注册制”往多管的方向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但是,美国自由经济的传统对过度监管带来的融资成本上升和资本市场竞争力下降的后果时刻保持警惕,总会对具体监管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回顾比较。比如,对于《萨班斯法案》404条要求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进行鉴证的规定,经业界回顾比较,如今普遍认为该规定不当增加了企业负担,妨碍了企业融资。为减轻融资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美国国会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对新兴成长企业大幅减轻了包括404条规定在内的监管要求。新兴成长企业的标准较低,很多企业都可以达到,《JOBS法案》生效后成功发行的美国IPO企业中,大约75%为新兴成长企业,这样整体上有力降低融资成本。根据SEC的2012年报,美国的资本成本从2011年的10.67%降低到了2012年的8.96%,在43个国家中排名第7位,和美国经济危机后放松监管激发市场活力的举措不无关系。
从《萨班斯法案》到《JOBS 法案》之间的变化,折射出美国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和现代国家职能扩张之间平衡点的拉锯和反复,这种情况会长期存在。这个背景之下,“注册制”只能是美国长期内的现实选择。
(2)“注册制”促进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创新企业的发展,广为美国社会接受。
事实证明,选择英国模式,美国把握好了监管和市场活力之间的平衡,对促进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支持创新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巨大作用。普遍的观点认为,美国始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企业的飞速发展,就离不开“注册制”下对创新友好的市场环境。“注册制”下,不设置条件,不进行价值判断,创新企业不会因其天然的高风险而被剥夺上市融资的机会,失去资本市场的支持,相反,由于资本市场的支持,带动了PE和VC蓬勃发展,激励机制层出不穷,造就了创新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最终成就了美国在互联网等创新领域内的世界领先地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蓝天法”模式对创新的擎肘。“蓝天法”模式下,有责任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面对创新企业天然的高风险,免责的天性往往会倾向于否决企业发行证券的申请。1980年,苹果公司IPO在马萨诸塞州就碰到了这样的情形。当时苹果公司发行股票,除需遵守联邦证券法外,在州内出售也需要遵守相关州的“蓝天法”。结果,苹果公司在马萨诸塞州发行股票的申请被州监管机构以风险过高不适合投资者购买的理由拒绝,该州的居民也因此失去了投资苹果公司股票的机会。苹果公司的遭遇,诠释了对风险的厌恶,说明了“蓝天法”模式对创新的不兼容。正是因为“注册制”对美国资本市场和创新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其为美国社会广泛接受,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二)SEC发行端任务清楚,资源调配合理,专业化程度高。
1996年开始,随着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的通过,在NYSE、NASDA上市的公司,证券无须在州注册。
SEC在发行端的任务清楚,就是要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所需的信息提供便利,这也是SEC每年工作评价的4大指标之一。该指标进一步细分为12个可测的分指标,其中和披露直接相关的包括IPO注册文件第一轮反馈需要的时间,对已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审阅的频率等。为达到上述目标,SEC合理调源,提高专业水准,保证了“注册制”的有序高效运行。
(1)严格划分公募私募范围,将监管资源集中需要监管的公募交易上
SEC在发行端除了对注册文件进行审阅外,还需要划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确定需要注册交易的范围。对于私募和公募的界定,SEC有具体细致、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则指导市场。当出现难以界定的新情形时,市场也可以要求SEC以不予处罚函(No Action Letter)的形式进行界定,避免私募交易事后被认定为公募交易而违法的情形。如何界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是SEC支持企业融资的抓手,往往通过调整认定条件来扩大私募范围,让需要支持的融资行为无需注册即可低成本快速进行。比如,SEC可以通过提高发行额度限制、放宽投资人条件、放松推广方式的限制等手段将原本需要注册的交易视为私募交易从而无须注册。在这方面,D条例和旨在推动成长企业发展的《JOBS 法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严格区分私募与公募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大量的私募交易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后,SEC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放在了最需要监管的公募交易上,做到合理调源,将需要管的事管好。事实上,当公募交易的监管资源不足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安然欺诈案爆发前的20世纪90年代是SEC历史上人手不足最严重的时期之一,SEC不能按期每3年对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全面审阅,未能及时发现一些明显不足的披露,对欺诈保持威慑。以安然公司为例,SEC长达约9年的时间未对安然的年报进行全面审阅。一种的观点认为,如果当时SEC的人手充足,能按期正常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进行审阅,本世纪初爆发的会计丑闻可能不会发生或者不会那么严重。
(2)机构设置体现了功能监管和专业分工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审阅的质量和效率,完成SEC在发行端的任务。
从功能监管的角度,SEC将所有发行和上市公司的披露都归由企业融资部负责,这样,包括IPO、再融资、债券发行和结构性融资产品、并购以及上市公司的年报等披露均由同一部门负责审阅,有利于合理调配审阅资源,统一审阅标准;在企业融资部内,将审阅人员按照披露人行业划分为12个办公室,有利于提高行业审阅的专业水平,增进审阅效率;每个审阅办公室大约有25-35个员工,主要由具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专业化水平相对较高。这样的机构设置,体现了功能监管和专业分工特点,提高了审阅质量和效率。
(三)披露质量高,市场赖以运行的信息基础好,既是“注册制”的特征,也是“注册制”顺利运行的基础。
(四)整体上关注品牌、注重风险控制的中介机构,是“注册制”顺利运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