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发布《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今日宣布联合发布近年来,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已成为全球移动通信领域发展热点和趋势,产品和服务加快普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和终端设备在境内使用,仅可连接在境内合法运营的卫星通信系统。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基础设施安全。
向境内提供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完成与境内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单位的协调,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通信保障时,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应急通信需求。
建设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设施的,还应当遵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网络运行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安全稳定运行。
提供和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卫星通信资源用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提供者发现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终端设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阻断其接入卫星服务,并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制作、销售、提供相关设备、软件、工具、服务,为他人通过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获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以及利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技术特点以及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建立完善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
开通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应当建立电信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端设备,是指能够接入卫星通信系统进行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的民用手持终端、便携式终端、固定终端和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载具上搭载的支持直连卫星服务的终端。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是指利用终端设备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不经过中转设备,直接连接通信卫星提供语音互通、文字收发或数据交换服务的活动。
关口站,是指卫星通信链路中用于信号中继、转接、分析等处理,可以接入地面固定网络、地面移动通信网的地面设施。
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与卫星通信或者通过卫星与同样具有无线电收发功能的设施、设备通信的设施、设备。
配套通信平台,是指用于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以实现卫星通信功能的综合性通信设施、软件系统和运营平台,包括关口站和地球站控制系统、信号处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通信协议管理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