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自有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的;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中拥有合法使用权的网络空间,对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并且利用其账号名称、店铺名称等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其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的;
商业广告属性显著,消费者易于识别的其他情形的。
直播间运营者或者直播营销人员在直播营销活动中始终显著标明其为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或者消费者可以通过其账号名称识别其上述身份的;
在直播页面显著标明直播内容为广告的;
在直播过程中对广告时段的起止点作出显著标明或者明确语音提示的。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对于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的;
在新闻资讯、互联网视听内容等互联网信息内容流中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的;
发布其他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互联网广告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
除开展舆论监督、涉及商品质量需要应急处置以及扶贫帮困、个人大病求助等公益活动外,新闻报道中含有相应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信息的,
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初次违反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规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在显著标明“广告”的同时,鼓励其标明广告发布者身份。 对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者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广告,鼓励广告发布者作出“本广告使用 AI 技术”“本广告使用深度合成技术”“本广告由 AI 技术生成”等提示。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南,完善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的平台规则和服务协议,为平台用户履行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义务、标明广告发布者身份等提供便利,不得阻碍平台用户依法进行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行为。 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等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指南,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