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四部门: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
9月18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
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