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生前诉江南案终审宣判: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判赔188
乔峰、郭靖、令狐冲是金庸武侠小说中我们熟知的人物,然而由作家江南所写《此间的少年》一书中,这些侠客却成为汴京大学的大学生......擅自将他人构造的经典武侠人物二次创作成校园小说并出版售卖,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江南以及相关出版公司为此被告上法院,该案也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近日,本案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两家出版公司即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
金庸生前状告《此间的少年》索赔520万元
2015年,查良镛发现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
查良镛认为,杨某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
争议焦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向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江南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以及为制止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查良镛、杨某、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查良镛去世,林某怡系其遗产执行人并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对于人物名称、人物关系、基本性格特征等元素能否构成作品的部分内容,《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镛作品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成为讼争焦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其出版发行的作品是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收到《律师函》后未及时停止出版、发行,构成帮助。
在上述抄袭行为被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情况下,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但《此间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蓄意与《射雕英雄传》进行关联,引人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其借助《射雕英雄传》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明显,杨某的该行为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判决:构成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判赔188万元
为此,广州知识产权法对该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作品《此间的少年》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考虑到《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