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会公告吗(流通股东减持需要公告吗)

2022-12-21 17:57:46

  流通股东减持多少就公告 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须公告

  根据《证券法》规定,当投资者股东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流通股股东减持是否需要公告是根据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占比决定的。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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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扩展资料

  操作流程

  一、坚决回避基金重仓的高价股。

  股价越高,大小非减持欲望越强。譬如减持压力较大的浦发等银行股遭基金疯狂“空袭”,中小散户应躲进“防空洞”,买入一季报大幅预增的低价股。这类股票业绩刚刚走出低谷,大小非不仅不会抛,可能还会逢低买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独立行情。

  二、买入已经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减持的早已在6000点高位抛光了,更多的是考虑在低位回补。当然,前提是上市公司业绩呈增长势态。

  三、买入脱胎换骨的重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没有大小非减持之虞,一是重组时,股权刚刚经过了置换,大股东不会再去减持;二是ST公司股改较晚,离减持时日尚早;三是ST股价低,大多跌破了发行价、配股价和增发价,在大股东成本之下,大股东想减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组的ST天桥,想买都没门,谁愿减持?还有ST罗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请摘帽,涨势可期;ST科龙因外资并购缩量封涨停等等。

  四、买入刚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没有大小非减持之忧,大小非要减持也是三年后的事,特别是那些上市后跌破发行价或接近发行价且网下申购机构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为首选,譬如中煤能源、中国太保等。

  五、买入三无板块。

  不需过多解释,三无板块早已全流通,与大小非无任何瓜葛。然而,三无板块因数量小且良莠不齐,难成气候,因而要择优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矿的爱使股份反弹强劲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参股风电的申华控股等都有较大机会。

  六、买入袖珍盘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总股本在一亿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这些股票成长性好且无惧大小非减持,就是全流通了也还是小盘股,同样拥有大比例送股优势。这类股票随大盘超跌严重,投资机会已凸显。譬如方正电机,流通盘2000万,总股本才7700万,每股收益0.54元,股价从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减持定会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连公司一起被收购。

  以上针对大小非减持的六大操作策略,应灵活运用,切忌生搬硬套。应波段操作,大涨时卖,大跌时买。如此,才能在反弹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信托计划减持需要公告吗

  需要。

  流通股股东减持是否需要公告是根据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占比决定的。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上市公司大股东限售股解禁后,大股东要减持股份要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告吗?

  需要。上市公司大股东限售股解禁后,持股5%以上股东要减持股份要提前向社会公众公告。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必须发布解禁公告,解禁时间以上市公司解禁公告所披露的时间为准。

  主要根据是深交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的规定,办理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应及时在深交所同意给予办理其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及时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格式指引》披露相关公告。股票上市后,限售股解禁后,股东可以选择卖出,但要遵守交易所解禁股东减持管理规定,尽量选择大宗交易卖出。

  “股票解禁”从字面上来说,意思是在一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本来是无法售卖的,可是在一定的期限后过后就可以卖出了,这个就叫“股票解禁”。解禁股票还分为两种 ,一种是“大小非”,另一种是“限售股”。这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因为大小非是由于股改而产生的,限售股则是公司增发的股份。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合法性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如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存在上述“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且减持的方式和程序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则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无法律上的障碍,具有合法性。

  股票解禁前后的股价变化,就算解禁与股价表现,二者并不具有线性相关关系,但是想要搞清楚股票解禁前后股价下跌的原因,下面三个方面可以告诉你:

  1、股东获利了结:通常来说,限售解禁代表的意思就是更多的流通股进入市场,如果限售股东能得到丰厚的利润,那么就会由更大的动力来获得利润,结果就是二级市场的抛盘的增加,于是公司的股价就会构成利空。

  2、散户提前出逃:在这个时候,由于害怕股东抛售股票,部分中小投资者多半会在解禁到来之前出逃,导致股价提前下跌。

  3、解禁股占比大:另外,解禁市值影响解禁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前者越大,后者自然也越大,股价的利空肯定也会变得更大。

  十大流通股东减持需要公告么

  是否需要披露不是依照排名(十大流通股东),而是依照持股比例。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温馨提示:

  ①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相关产品由对应或公司发行与管理,我行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等责任;

  ②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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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通股东减持多少就公告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大股东减持相关规定 :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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