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房未住拒缴物业费 业主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2022-11-24 11:52:42

  景先生于2016年在镇江句容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一楼的商品房,收房后不久就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此后,因个人原因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景先生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向其催收物业费,景先生以未收房、未入住为由拒不交纳。当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收费原因时,景先生又以小区环境杂草丛生、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回怼物业服务差劲。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景先生诉至句容法院。今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景先生购买了位于句容市某小区的一楼一套商品房。2016年5月,开发商向景先生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次月,景先生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交房时,某物业公司与景先生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物业管理费用、违约责任等。其中,关于物业服务费用,双方约定为:物业公司从《收楼通知书》挂号寄出的第十五天,开始计收物业管理费,第一次办理入住手续当日预交半年公共性服务费;第二次起每三个月预收一次。空置物业按有关规定:景先生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不入住或不使用的空置物业,景先生应事先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物业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公共性服务管理费。如政府文件有变动,届时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收费标准参照政府指导价格而定。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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