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 减持(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是否需要锁定6个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的规定,即无需锁定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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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施行注册制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有何特别规定?
一是对未盈利上市企业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减持比例、董监高所持股份锁定期等作出安排。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上述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相关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二是增加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特定主体禁止减持的规定。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三是明确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
新《证券法》对股份减持制度作了哪些新规定?
上交所投教专员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对于稳定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证券法》从基本法层面建立健全了股份减持制度。一是,明确了股份限售期的基本要求,即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二是,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授权规定,明确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的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在内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则体系,确立了以锁定期安排和后续减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为基础的减持制度。
作为股份减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修订完善了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的相关制度规则,完善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退出渠道,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促进创业资本形成,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
【上交所投教】关于创投基金减持,您需要了解的10个问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适用一定比例限制。
基金从业考点: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试真题答案涉及考点回顾
组合型选择题: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Ⅰ.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Ⅱ.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Ⅲ.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经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不超过2亿元
Ⅳ.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A.Ⅰ、Ⅱ、Ⅲ
B.Ⅰ、Ⅱ、Ⅳ
C.Ⅱ、Ⅲ、Ⅳ
D.Ⅰ、Ⅲ、Ⅳ
答案:C
解析:第三条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真题考点讲解: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
第三条: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二)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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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43号
各市场参与人: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力度,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3月31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3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94号)同时自2020年3月3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