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市场减持规定(a股减持新规)

2022-10-04 23:06:47

  2021年股市退市新规 A股退市规则汇总

  ;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

        (二)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四)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科创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沪市主板

        13.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五、主动退市

  1、沪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3、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4、创业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

  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持股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1%时,应当在该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拓展资料

  一、持股5%的大股东减持的具体规定

  持股5%大股东减持规定为:

  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2016年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1、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 中的股份总数 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3、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5、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 减持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A股减持新规对新三板有哪些影响

  A股减持新规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三板市场的独立发展。自从2016年6月起,A股IPO提速,每个月上市50家左右,并传出2017年全年A股预计上市500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大量新三板优质企业纷纷宣布停牌,准备去A股排队IPO。这一度成为一股风潮,若一家新三板优质企业,没有准备去A股上市,似乎在新三板就低人一等,也很不容易被资金关注。但是,随着严格的A股退出制度推出,一切将会发生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A股减持新规的颁布,预示着未来A股大股东退出周期将大大改变。之前锁定期过后立即套现的传统模式,周期会进一步延长,从而让临时释放利好,拉升股价配合套现的做法不再可行。该新规对于短期股价波动有很强的抑制作用,并为优质标的价值回归提供基础。

  二是A股上市后,股东变现退出周期进一步延长,将影响到新三板企业去A股排队的热情。新三板市场也在不断传出,关于大宗交易、连续竞价的利好改革可能近期推出。是否去A股市场排队,企业会开始审慎考虑,不会像之前那样,只要业绩稍好的新三板企业,都义无反顾地去A股排队。

  三是新三板私募基金更加理性,选择更加多样化。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很多新三板私募只盯拟A股IPO的投资标的,未来的私募投资会更多回归企业本质,只要是优质的企业,也是可以选择。毕竟,在目前如此严格的减持新政下,即使在A股成功上市,退出反而没有在新三板便利。

  四是新三板优质标的去A股排队的趋势会有所减缓。A股因为有了更加严格的大股东退出限制,未来的走势变得扑朔迷离,新三板企业可能重新审慎思考,也许不要太在意究竟该去A股排队,还是留在新三板。目前的两种选择,在未来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更优的选择或许是一动不如一静。静静等待政策落地,观察市场走向。再做选择。

  目前A股如此重磅制度的出台,预示着新三板重磅制度出台也将不远。作为新兴市场的新三板,2017年6月,随着分层的结束,各种差异化制度安排预计将不断推出,而A股减持新政限制的众多资金,大概率将转向新三板。新三板下半年的行情可期。

  股票减持新规将对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

  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

  1.本次减持新规是在2016年1月的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减持行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新规的出台使得定增资金退出时间加长,预计未来套利定增资金将逐步退出,发行定增的上市公司数量将显著下降,但上市公司质量将有所提升,未来的定增投资将更加注重企业成长与价值本身。

  2.减持新规只是将减持的时间点延后,对二级市场股票的长期供给并没有显著变化;减持新规主要影响的是一级市场定价,定增景气度在再融资新政后将再受抑制。投资者如PE/VC等对创新/新兴产业投资的流动性溢价将上升,一级市场交易活跃度下降。

  3.减持新规的出台使得定增市场的发行更加困难,定增市场或将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而在利好影响方面,和聚投资认为减持新规的出台对目前已经完成定增的上市公司是利好消息,有利于其避免因投资者对股价的关注可能产生的短期行为。

  4.新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大股东和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重树投资者信心,有利于当前二级市场的稳定。

  5.减持新规通过规范“处于优势地位的关键少数人”的减持行为,从制度上进一步压缩了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空间。随着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二级市场的投资将继续回归其本源,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会更加注重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关注公司内在价值,从而提升A股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引导资金流向真正需要融资且具备中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和项目,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下一篇:安卓手机设置的呼叫转移和运营商的呼叫转移有何区别
上一篇:雅居乐 上市(雅乐居股票)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