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购房(网络购房股票)
管清友称明年是买房炒股的好时机,管清友这么说的原因是什么?
管清友这么说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
1.全球通胀加剧,未来会有更多钱在市场流动。
2.房产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下降,买房自住时机合适。
3.管清友认为我国已经进入金融资产投资时代,炒股更能赚钱。
管清友是经济学家出身,他曾经在网络上对经济做过很多预测,虽然有不少误判的时候,但是依然对经济生活有一定指导作用。他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认为2022年是买房炒股的好时机,他的表态引发了网友热议。
一、全球通胀加剧,未来会有更多钱流入市场。
随着疫情的肆虐,很多国家为了维持经济不得不印了很多钱,这些钱有很多流入了市场,导致不少领域都出现了价格上涨的情况。未来随着疫情好转,这些钱如果不收回会导致全球通胀加剧,人们为了保值会购买资产,因此房产和股票就成为了重要的投资标的。
二、房产调控见成效,买房自住时机合适。
我国房产调控已经初见成效,很多地方的房子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跌,房住不炒深入人心,人们对房子的预期已经发生改变,未来我国为了维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也不会允许房价出现太大波动,因此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性价比非常高的房子,想要买房自住的时机非常合适。
三、管清友认为我国进入金融投资时代,炒股更能赚钱。
管清友认为我国已经进入了金融投资大时代,他认为我国的股票市场将会大有作为,我国股市和全球股市联系并不紧密,而且股市一直徘徊在低位,未来会出现大的投资机会,因此他建议2022年购买股票。
管清友经常做对经济做出预测,但是也经常发生误判,买房还是买股一定要清醒自知,不要跟随专家人云亦云。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观点地产网讯: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问。
关于《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规定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
针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的措施,《办法》重点规范的方面包括,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大家看好的房地产股票有哪些?
万科A、保利地产、荣盛发展、阳光股份、阳光城等。
2015年地产基本面将呈现出销售四平八稳,投资在上半年见底,房价温和上涨并于2016年加速的局面。消费端看,在货币政策持续宽松的大前提下、预计2015年商品房成交将延续2014年底的回升态势,并维持四平八稳的销售节奏,预计全年成交面积和金额将分别增长6%和8%。在新开工面积和土地复苏的引导下,预计2015年商品房开发投资额也会在上半年见底,呈现出前低后高的走势,预计房地产投资全年增速为12%。
从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看,2016年也将是行业变化的一个拐点。在市场化的背景下,预计2014-2015年将是房地产周期的温和过渡期,一方面,新开工施工面积减缓,房地产市场供给减少将逐步改善目前阶段供给过剩的态势;另一方面,在宽松的货币环境下,居民的住房需求会进一步释放,刚需、改善型需求仍然会保持较大的成交量。预计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会在2016年出现较大的改善,届时,得益于我国经济将进入新一轮的中速增长期,房地产也将步入新的上升周期。另外考虑到,2014年这一轮房地产下降周期景气程度高于2008年,因此房价再次上涨所需的降息、降准次数可能少于前两轮周期。
由于货币政策宽松才刚刚启动,考虑到时间滞后因素,认为百城房价指数在2015年有望保持温和态势,不会立刻陷入快速上涨的局面(即进入地产投资时钟的不动产投资区)。但是,分化仍将继续,总体向好并不能掩盖个别地区尤其三四线城市供给过剩的局面,三四线城市房价将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底部徘徊。然而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依然有足够的吸引力,也是房企的主战场;认为一二线城市的房价随着货币宽松政策的逐步展开,在2016年再次掀起快速上涨浪潮,是大概率事件。
选股策略之一是着眼投资下一代房地产商。基于对大陆传统住宅开发业发展瓶颈的预期,地产商转型成为资本市场较为关注的焦点。的确,经过近20年的住房商品化扩张,传统开发商旧有的发展模式受到了挑战,尽管我们并不认为这种挑战不是现时的;展望来看,中长期需求增速趋缓,供给端上行压力的加大加强,伴随传统开发利润空间逐步的收窄,传统的开发模式早晚面临终结的一天。因此我们认为选股在着眼于地产景气度周期性上升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司发展的长期逻辑。检验地产商转型之路,通过对海外经验的总结与提炼精选,我们认为金融化与投资化是地产公司转型的主要方向。
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子领域,房地产无时无刻不在与金融打交道,无论是地产公司开发融资,还是消费者购房贷款,地产行业总是与金融服务业紧密相连的。地产商对金融服务的业务流程与商业模式较为熟悉,甚至在开展面向业务的金融服务时,具备一定的渠道优势。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银行牌照的放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我们认为中国地产商已经逐步具备了向金融服务业渗透的能力和环境。结合中国现状,我们认为股东或股东子公司中具备金融基因的地产公司更容易向金融领域渗透,因此推荐具备金融化基因的地产公司。
其次是拥有投资潜质的地产公司。对于业务的多元化转型,由于中国地产商兴起只有20多年的历史,大多数企业尚处于在行业内打拼、拓展的阶段。现阶段还很难评判A股地产公司对生息类业务的驾驭能力,只能粗略地看,我们认为具备园区运营经验,以及与其他行业企业的广泛接触,在业务多元化转型方面的能力优于现有同行,此外,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行情,问诊)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也为园区地产提供了政策利好。
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出炉 不得用于购房投资股票
经过多轮的业内征求意见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至6月9日。
助贷、联合贷款等互联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兴起的新型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与互联网、小贷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手段实现贷款的纯线上审核、放贷等。
不过,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实际上,该文件此前已在业内小范围征求过意见,相比于前期业内流传的版本,《办法》稍作修改,主要变化表现在对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的调整,互联网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不设定具体场景要求等。
例如,《办法》指出,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这与此前业内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版本稍有不同,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从30万降到20万。
《办法》还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或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此外,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互联网贷款立新规 购房炒股均不可
银保监会17日消息,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风险管理要求。专家认为,《办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办法》将互联网贷款定义为“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根据上述定义,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以互联网贷款作为切入点,主流商业银行加强与互联网银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探索创新更多的模式,有助于加快银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在金融科技时代银行业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明确资金用途
上述负责人认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
为防控业务风险,《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规定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兴业研究分析师陈昊表示,《办法》并未限制个人经营贷和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上限,对于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的限制或将使得互联网贷款无法适用于此前部分消费场景。对于此前个人互联网贷款敞口较大的家庭和个人,在过渡期内也可能面临额度收缩的风险。而对于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灵活设限,则体现了对于小微企业的呵护。
在资金用途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上述负责人强调,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提升其精细化管理能力。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董希淼建议,商业银行在合作机构管理上,应完善合作机构管理政策,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调整跨区域经营管理政策,重新审视与合作方联合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等,增加本地客户比例。
在跨区展业方面,该负责人介绍,《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买房炒股
近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互联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确定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对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银保监会解释,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主要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