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比例要求(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比例)

2022-09-14 16:58:03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多少有什么规定吗?

  上市公司如何确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依法应遵循以下几点:

  1、公开发行:

  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2、配股发行:

  (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另外增资发行的规定如下:(并未规定发行数量)

  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

  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本数量,包括已上市流通的股本和未上市流通的股本。

  股本的数量没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因为公司规模不同净资产是一定的发行的股份数量越多每股净资产就越少相对的把一个蛋糕分成若干份分得越多每份含量也就越少。

  确定一个将上市的公司的股本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核算出来的公司总资产决定(就是)总股本。

  新上市股票发行价格平常是这样演算的(以至今的中小企业板为例):

  P=A×40%+B×20%+C× 20%+D×20%

  式中:P=发行价格,A=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本益比(市盈率),B=公司每股股利/同类公司最近3年均匀每股股利,C=近期每股净资产值,D=预估每股股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新股票发行比例是多少

  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一般根据计划的募集资金金额和预计股票发行价进行测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应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发行人持股占股本的多少比例怎么算?

  一、从《证券法》第五十条(公司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条来理解,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在3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发起人(公司)持股在75%下,总股本4亿以上的,发起人(公司)持股在90%下都是合法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为什么ipo发行规定不低于总量25%情况下,而操作上都接近25%和10%,不多发,谢谢

  发行时计算是按照总股本来计算的,操作上是按照流通股本计算的。

  发行股本不能低于总量的25%,而流通的股本可能只占发行股本的1%到80%,两者没有因果关系。

  募集资金总量计算公式:募集资金量=每股股价x发行量。

  募集资金量=市盈率*每股净利润。也就是说,发行人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的净利润乘以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就是募集资金总量,和发行量完全无关。

  发行量变大,每股股价也会变小,乘积是不会变的。因此券商只负责在市场上取得较高的市盈率,发行人利润已经固定,市盈率越高圈的钱就越多。但发行量是要合规的,因此规定是多少,贴着线发就行了。

  扩展资料:

  发行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百科-首次公开募股

  百科-募集资金

  请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集额的计算方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筹集额的计算方法:

  1、计算融资总额

  预计总市值乘以预计发行比例,预计发行比例根据公司的融资计划来确定,一般不低于25%。

  2、计算预计总市值

  净利润乘以预计发行市盈率,后者可以参考同类上市公司最近的市盈率,得到预计上市发行时的总市值。

  3、计算融资净额

  融资总额减去承销保荐等费用,后者根据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金额确定。

  一、融资总金额的含义

  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余额指未偿还的融资总金额,计算公式为:当日融资余额=前一日融资余额-当日偿还额+当日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一般是银行内部的说法 指银行对企业融通资金(贷款、押汇、贴现等)方式带来的资金融通数量 。

  二、总市值是指在某特定时间内总股本数乘以当时股价得出的股票总价值

  沪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沪市总市值。深市所有股票的市值就是深市总市值。总市值用来表示个股权重大小或大盘的规模大小,对股票买卖没有什么直接作用。但是最近走强的却大多是市值大的个股,由于市值越大在指数中占的比例越高,庄家往往通过控制这些高市值的股票达到控制大盘的目的。这时候对股票买卖好像又有作用。

  如某股票总股本为96417,当时价格为28.51,它的总市值就是:96417 X 28.51 = 274.88万

  三、融资融券交易中,融资余额指未偿还的融资总金额

  计算公式为:当日融资余额=前一日融资余额-当日偿还额+当日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一般是银行内部的说法 指银行对企业融通资金(贷款、押汇、贴现等)方式带来的资金融通数量 。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一般占到公司全部股票份额的多少?紧急求助,谢谢!

  比如某上市公司总股本是1亿股,最大的控股股东占51%,最大占比就行,不一定非达到51%,其他原始股东占19%,合计70%,流通股占30%,也就是说现在在市场里大家买卖的都是这3千万股。

  如果某一天,实现了全流通,中间没送配股,到时候大家买卖的就是1亿股了。比如最大的控股股东抛售20%股份,就剩31%了,其他原始股东没抛售,也就是说这时大家买卖的实际流通股份是5千万股了。而且 这要分为IPO还是再融资。如果是IPO,那么要分发行和上市两部分来考虑。

  以IPO为例,从发行的角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不得少于发行后总股本的35%。也就是说,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能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65%。

  从上市的角度,公开发行的股票要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以上;如果公司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要达到总股本的10%以上。这一条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的公如果要上市都必须满足的条件。而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最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共六章七十条。

  发行条件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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