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银行保险585人涉刑案被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通报,今年上半年,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继续呈高发态势,共报告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1367件,涉及金额495.80亿元。共有585名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银行金融机构480人,保险机构105人。从查办机关看,公安机关侦办405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180人。
通报显示,银行保险机构案发呈现的主要风险和问题有六类:一是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二是中小银行机构内源性问题突显;三是金融科技应用潜藏风险;四是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道德风险突出;五是个人住房贷款诈骗手段翻新;六是重大保险案件危害大。
今年上半年,各级监管部门查处银行业案件293件(含往年案件),依法罚没金额合计1.30亿元;处罚人员737人,其中对45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对194人取消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的从业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纪律处分 1469人,经济处罚1725人,罚款0.29亿元。
各级监管部门查处保险业案件49件(含往年案件),依法罚没金额合计0.06亿元;处罚人员34人,其中对2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各保险机构共完成100件案件(含往年案件)的责任追究,问责475人,其中经济处罚141人。
在通报中,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占据了通报不小的篇幅。通报称,上半年,多名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因涉嫌行贿受贿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腐败背后的业务违规、风控失守问题突出。信贷领域仍为重灾区。作案人利用自身掌握的信贷资源作为交易筹码,以贷谋私、收受贿赂。授信评审、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贷款发放等环节寻租严重。
同时,高管和重要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作案现象突出。如某股份制银行呼和浩特、鄂尔多斯(32.290, -3.59, -10.01%)、包头分行负责人及资金审批岗位8人被留置,其中6人与对同一企业违规授信有关。某人身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财务会计部员工通过伪造财务单据、隐匿收付款记录等方式侵占资金1.93亿元。
通报还指出,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还包括合规表象掩盖违规行为、部分案件受贿金额巨大等。比如,部分案件中虽然贷款程序形似合规,未体现出明显的权力干预,但实际上作案人通过向下属打招呼、指导或者协助企业编造虛假申贷材料等手段间接作案,隐蔽性、欺骗性较强。某股份制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行长张某索取并收受借款人财物3.54亿元,某城商行原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李某、原行长赵某分别涉嫌受贿 1.24亿元、1.44亿元。
与其他银行机构相比,中小银行机构内控水平整体较薄弱,诱发案件的内在因素比较多,案发数量仍处高位。根据通报,中小银行机构存在因体制机制性矛盾导致系统性案件。如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城商行案件频发,甚至出现“一窝端”被查。其中,如某省联社原理事长陈某为保险公司在全省农信系统推销保险,受贿6000万元,农信系统13名高管同时涉案。
一是债权出让、受让机构相关管理人员与企业负责人上下其手,形成债权出让和受让假象,导致受让机构资金被企业挪作他用。如某资产管理公司吉林省分公司1.3亿元资金挪用案中,该公司与某政策性银行总行及吉林省分行皆有员工参与其中。
通报称,浙江、河南、甘肃、广西等多地连续出现数十起与个人住房货款有关的新型外部诈骗案件。作案人利用银行存在押品管理漏洞多、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交互不畅通、货款“三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规避房地产货款监管,欺诈手段不断翻新,严重影响 “房住不炒”政策落地。
保险基层从业人员非法集资案件持续发生,呈现出作案主体多、涉众面广、案均金额千万元以上、维稳压力大等特征。既有通过违规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民间借贷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也有通过伪造公司印章、保险单证等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
如某人身险公司河北邱县支公司原负责人赵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505人、1.02亿元资金。相关案件暴露案涉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对内部关键岗位和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约束、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粗放、员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对于上述案件情况,银保监会要求,下一步要强化涉刑案件处置工作,做好重点领域风险管控,构建案防工作长效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将案件防控有机融入日常内控和风险管理中,进一步提高防控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