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检: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 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最高法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附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原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 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最高法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附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