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
9月15日,证监会就
证监会就
为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支持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证监会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渠道。定向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更为灵活的博弈机制,有利于提高重组市场活力与效率。2018年11月,证监会启动定向可转债重组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定向可转债重组业务平稳有序,促进了上市公司产业整合与质量提升。试点开展至今,证监会共许可24家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40只,发行规模215.31亿元;其中,作为支付工具的24只、交易金额92.86亿元,作为融资工具的16只、融资金额122.45亿元。
为进一步明确定向可转债重组相关制度安排,证监会起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