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加强银行间债市发行规范:发行人不得通过综合业务合作
工具开展发行相关工作的,应严格落实《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
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余额包销应在规定的簿记申购时间结束后开展。对于簿记申购结束后,投资者有效认购规模未达到当期债券发行规模的,主承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承销协议约定开展余额包销。
承销机构应对自身包销账户、一般自营账户进行明确区分,建立隔离制度,完善包销账户投资、交易、核算等管理规范。
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发行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定价等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
对于在招标发行、簿记建档发行、余额包销中存在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情形的,交易商协会可开展业务检查;情形严重的,交易商协会可限制相关业务开展,并根据违规情形,单独或者合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和本通知负责发行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报送的相关各方应保证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未能按要求报送的有关机构,交易商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接受对发行人干预定价、承销商违规等行为的举报。发现确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对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自律措施。投诉举报邮箱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