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45家券商、300篇研报后,监管通报这三大典型问题
《通报》表示,虽然从检查情况看,研报业务合规水平和专业能力总体较好,但也存在部分公司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部分证券分析师研报制作专业性审慎性不足等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未根据法规规范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例如,随着新媒体、互联网展业新业态的应用,未建立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证券分析师公开发表言论前的内部报备制度。”《通报》进一步指出,还包括未建立健全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未建立专项的投价报告制度,证券分析师绩效考核机制中的合规因素、研究质量因素不明确,外部专家邀请、身份核实、合规要求告知等机制不完整等。
《通报》称,二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如质控合规审核流于形式,未分别建立清晰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核清单,质控或合规人员提出意见后跟踪不足;调研活动未经事前审批,调研纪要未作为必备工作底稿;向公司备案的研报服务群不完整,质控合规审查人员开展跟踪检查频率不明确,检查底稿未留存;证券分析师绩效考核打分依据未留痕,个别与研报业务存在利益冲突人员参与考核打分。
“三是具体研报制作审慎性不足,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数据信息未标明出处、
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部分证券公司研报业务内控薄弱环节、部分证券分析师等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等问题,监管重申了四方面法规规范要求。
修订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共40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共30条。两份规则的修改共计33处,主要围绕七大方向,具体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