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发布 3月31日起实施
、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美国市场已同意注册生效等),且无需重新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并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
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
五、《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已在境外提交有效的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可以合理安排提交备案申请的时点,并应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
六、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核准批文的境内企业,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核准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七、为做好境内上市公司全球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上市与对应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衔接,有关全球存托凭证备案事宜另行通知。
八、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参与人在证监会官网(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用户也可以直接访问登陆访问。如遇到技术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联系邮箱。
证监会:完善负面清单 不对境外上市额外设置门槛和条件
证监会:对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
证监会:保持对跨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
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时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 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应按要求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