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气象局:开展气象普法专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气象探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对于科学研究、预报预警以及防灾减灾等至关重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气象探测数据的基础条件,因此受法律保护。县气象局开展气象普法专栏,引导教育社会公众学习气象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条例》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频率;
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通过开展气象普法专栏活动,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气象法律法规,为增强其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