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实验学校未对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被处罚

2023-02-10 10:46:40

  11月14日,苏州市相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202228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苏州大学实验学校未对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警告。

  苏州大学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周国华,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蠡太路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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