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区内货物如何管理
1.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且除另有规定外,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区内企业还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3.区内企业可以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也可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但企业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4.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完成相关行政程序。
5.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并说明情况。
6.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