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基金公司的上市公司(参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

2022-09-21 16:15:03

  平安证券有参股基金公司吗

  有。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参一控”的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市场也出现了平安证券与方正证券合并的新猜想。但如果二者最终未能合并,中国平安入主新方正集团之后,有可能需要处理掉部分方正证券股权。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2020年,平安证券实现营收136.18亿元,方正证券实现营收75.42亿元。

  如何分辨基金公司属于哪家证券

  主要是看股东,广发、华夏、兴业什么的都有证券公司入股。

  但并不是所有的基金公司都有证券公司入股,有的是银行,比如工银瑞信、农银汇理、建信、中邮,有的是大型企业,比如金元比联(首都机场)、中海什么的。

  这个主要是看基金公司的股东构成就可以知道,如果你对证券公司熟悉的话,看看基金公司的名字就大概知道

  中信证券旗下的基金公司有几个

  中信证券旗下原有中信基金公司和华夏基金公司,在去年底中信基金公司并入了华夏基金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ITIC Securities Company Limited)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6,630,467,600元。

  200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4亿股普通A股股票,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8年度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指标排名数据,中信证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在行业均排名第一。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的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客户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下属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包括所属子公司在内,中信证券在境内合计拥有165家证券营业部、61家证券服务部和4家期货营业部。

  2008年公司股票承销的市场份额17.39%,排名第一;债券承销的市场份额12.15%,排名第一;公司及控股公司合并的股票基金交易额市场份额8.56%,排名第一;公司控股基金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合并市场份额10.29%,排名第一;研究团队蝉联第一。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境外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履行对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第七条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

  (一)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因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采取监管措施,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二)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未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或者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亿元,持续经营应当原则上满2年。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具备对子公司的出资能力且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第十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拟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符合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条件的说明;

  (五)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安排及说明;

  (六)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有效管理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拟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拟对境外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表决权的实施机制等;

  (七)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协议(如适用);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汇资金

  (九)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情况的说明;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通过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项至第九项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现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中国排名前十的基金公司分别叫什么名字?

  您好,1、华夏基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华夏基金定位于综合性、全能化的资产管理公司,服务范围覆盖多个资产类别、行业和地区,构建了以公募基金和机构业务为核心,涵盖华夏香港、华夏资本、华夏财富的多元化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

  2、易方达基金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7日,是中国内地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15年年底,公司总资产管理规模为9600多亿人民币,其中公募基金资产规模为5760亿人民币,居于基金行业前三,非货币基金管理规模2524亿元,业内排名第一;社保及企业年金管理规模排名第五;专户管理规模1442亿元,排名第五。

  3、南方基金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国内首批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起始标志。南方基金继发起、设立、管理国内首只证券投资基金之后,又首批获得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4、博时基金

  博时基金公司的投资理念是“做投资价值的发现者”。博时始终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买市场里便宜的东西,买价值低估的东西。”其股票投资强调以内部研究为基础的基本面分析,持续挖掘业绩稳定增长、有核心竞争力、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坚信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终将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坚守对企业的深入把握这一获取收益、规避风险的根本方法。

  5、广发基金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强大的资源优势、严谨科学的管理体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坚持简单、透明、务实、高效的经营理念,致力成为品牌突出、信誉优良、特色鲜明的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谋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6、汇添富基金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高起点、国际化、充满活力的基金公司,奉行“正直、激情、团队、客户第一、感恩”的公司文化,致力成为高质量的“快乐基金”。

  7、国泰基金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是国内首批规范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具有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人资格,是业内为数不多的具有全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

  8、富国基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首批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2003年,加拿大历史最悠久的银行——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BMO)参股富国基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又成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十家基金公司中第一家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

  9、安信基金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综合实力位居国内证券业前列。其研究业务在宏观、策略及重点行业研究等领域处于业内领先水平,团队研究成果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卖方分析师水晶球奖”评选、“中国证券分析师金牛奖”评选上屡获殊荣。

  10、华安基金

  华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国内首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华安基金追求长期稳定回报,树立理性稳健的公司形象,旗下多只产品长期业绩表现良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其股票投资能力长期居于上游,有11年位居前1/2;有7年位居前1/3;有5年位居前1/4。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境外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履行对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因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三)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证券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持续经营原则满2年;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且能够有效覆盖拟在境外设立、收购的子公司和参股的经营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拟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符合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条件的说明;

  (五)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安排及说明;

  (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有效管理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拟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拟对境外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表决权的实施机制等;

  (七)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协议(如适用);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汇资金

  (九)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情况的说明;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为特定金融业务及产品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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