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瓶从7楼阳台扔下获罪 莆田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2022-09-07 17:50:39

  近日,由莆田荔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高空抛物案件,莆田荔城区法院当庭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该案也是莆田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2022年7月29日清晨,家住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的郑某在睡梦中被楼下路边切割机人工作业噪音吵醒,在联系物业处理未果后,为泄愤竟将一玻璃瓶从7楼阳台抛下,随空掉落的玻璃瓶砸落在施工工人附近。而此时,该小区楼下的便利店、早餐店均在正常营业,其行为危及了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8月16日,莆田公安局荔城区分局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向荔城区检察院移送起诉,荔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在明知楼下有人员施工且周边店铺均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仍从建筑物中抛掷出具有危险性的玻璃瓶,该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于同日向荔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同日,荔城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遇到高空抛物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立即报警,及时进行医疗救护;同时,通过物业等调取监控信息核查抛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人追偿。

下一篇:泉州洛江法院立足职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上一篇:派生科技:公司目前没有布局压铸一体化的相关计划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