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协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22-09-01 05:23:51

  8月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83第219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昆山协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33万元。

  昆山协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王春来,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大虞河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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