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对北京鼎萨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月23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北京鼎萨投资有限公司在对四川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鼎萨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公告称,2022年3月3日,鼎萨投资管理的相关私募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股票10897180股,占川环科技总股本的比例为5.02%。在持有川环科技股票比例达到5%之日起三日内,鼎萨投资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直至2022年6月10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鼎萨投资未停止买卖川环科技股票,截至2022年6月10日上述产品合计持有川环科技股票10500320股,占川环科技总股本的4.84%。
2022年4月10日,鼎萨投资管理的相关私募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股票1980979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07%。在持有佳发股票比例达到5%之日起三日内,鼎萨投资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直至2022年6月10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鼎萨投资未停止买卖佳发教育股票,截至2022年6月10日上述产品合计持有佳发教育股票18848100股,占佳发教育总股本的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