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为私加“空调费”打伤乘客 出租车公司也难辞其咎
罗桂香读者:出租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单位应否就其所属人员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该所属人员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如果属于,则难辞其咎。本案中,谢某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其对外所进行的、一切与出租有关的经营活动,都属于职务行为。出租车公司虽然没有要求谢某加收“空调费”,但由于其加收的行为是以出租车公司司机的身份进行的,使得你有理由相信其言行代表公司,换句话说,就是即使该收费并非是出租车公司所要求,也不能否定谢某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而为之,不能否定其具有代表出租车公司的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