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拟发可转债募资不超45亿 股价涨0.15%
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协鑫电港项目”、“级碳酸锂工厂建设项目”和“偿还债务”,各项目分别拟投入募资185,792.10万元、154,207.90万元、110,000.00万元。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余额由承销商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