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一审判决支持公司部分诉讼请求 被告需偿付近4亿元本金
有限公司、周韶斌、周伟刚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黔01民初1972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但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判决结果显示,九州名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315,429,534.07元、利息73,833,333.34元及罚息;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九州名城提供的筑土他项第016号项下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贵阳银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九州名城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受优先受偿权;周韶斌、周伟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阳对周韶斌持有的九州名城的20%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贵阳对周伟刚持有的九州名城的80%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对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贵阳银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