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290万受贿240万 兰州银行原高管“落马”原因曝光

2022-06-29 19:36:42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向上”行贿逾29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李玉峰直接或者间接以帮助他人为由向杨明基行贿共计290.1608万元。其中,118万元为直接给予杨明基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为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现金人民币,152.16万元是为杨明基之女杨某支付的北京购房首付款及税费。

  “李玉峰先后多次以婚丧嫁娶和逢年过节的名义陆续给我送钱。”杨明基在证词中提到。

  1、2003年3月,李玉峰以杨明基再婚恭贺名义,送其人民币2万元现金。

  2、2003年6月,李玉峰为杨明基提供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团购房一套,杨明基以不方便居住为由,将房屋退回,后李玉峰送其人民币50万元现金,让其另行购买房屋。

  3、2005年下半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大外甥女倪黎结婚恭贺名义,送其人民币2万元现金。

  4、2007年下半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外甥女倪娜结婚恭贺名义,送其人民币2万元现金。

  5、2007年7月,李玉峰在为在事业上获得杨明基的关照,送其人民币20万元现金。

  6、2008年2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的照顾,为其女儿支付北京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共计人民币152.1608万元。

  7、2008年9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为自己朋友介绍工作,送其人民币20万元现金。

  8、2008年下半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儿子满月恭贺名义,送其人民币2万元现金。

  9、2009年8月,李玉峰以恭贺杨明基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送其人民币10万元现金。

  10、1996年至2012年,李玉峰在春节、国庆期间以逢年过节名义送给杨明基共计人民币30万元现金。

  十几年来,李玉峰在以各种理由的不断行贿下,也得到了杨明基的“关照”。杨明基在证词里称,他曾给李玉峰提供过很多帮助,如将李玉峰妻弟苏某从兰化厂调至银联商务甘肃分公司、银联甘肃分公司,将李玉峰妻子安排到下属单位的财务部工作。

  李玉峰是“向上攀爬”的行贿者亦是“向下兼容”的受贿者。

  “向下”受贿240万元

  李玉峰在担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甘肃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办理项目贷款提供便利,2006年12月,帮助该公司贷款6180万元。

  2008年1月至2月,甘肃庆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分三次共给付李玉峰感谢费240万元,李玉峰予以收受。

  李玉峰将其中152.1608万元用于支付杨明基为其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其余87.8392万元李玉峰用于自购房及日常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峰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对被告人李玉峰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

  2021年12月20日,公诉机关以西检量建调[2021]10号量刑建议调整书,对原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建议对被告人李玉峰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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