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因踩雷宁夏隆湖房产遭案外人起诉
据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内容披露,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审结17宗涉及中信信托因发放房地产贷款而强制执行宁夏隆湖房地产公司(下称“宁夏隆湖房产”)抵押物拍卖案件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再审案件,均驳回了案外人(2家公司,15名自然人)的执行异议。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0年4月,宁夏隆湖房产与中信信托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中信信托向宁夏隆湖房产提供贷款2.5亿元,宁夏隆湖房产以“尚东帝景花园项目”土地使用权及5.67万平方米在建工程提供抵押,双方于同年6月办妥相关抵押登记。
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宁夏隆湖房产以签订《抵账协议》、预订单等方式销售“尚东帝景”的商品房1316套,涉及2个或2个以上买受人重复签订合同的商品房共计191套,其中有174套在中信信托设定抵押的范围内。
2015年10月,银川市中院一审判决宁夏隆湖房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公司法人、实控人徐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宁夏隆湖房产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其退赔,发还被害人及单位。
2012年2月,公证处作出相关《执行证书》,确定:宁夏隆湖房产、徐毅等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4.8亿元;宁夏隆湖房产应向中信信托支付的违约金及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宁夏隆湖房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宁夏隆湖房产的全部资产权益及13.66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13.74万平方米在建工程;徐毅等全部个人财产。
相关文书披露,李某、李某怡二人认为,法院拍卖的与二人相关的尚东帝景花园房屋及储藏室等属于案外人所有。二人均主张,相关商品房等为自己付钱购入,并早已交清了全部购房款。执行行为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法院查明事实,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中信信托成立于1988年,注册资本为112.76亿元,公司法人为李子民。公司曾经有8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录,天眼查显示,中信信托当前被执行总金额为6516.79万元。公司目前共3次被限制出境,相关执行金额约1.23亿元。
2021年7月,中信信托因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付汇,遭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没收违法所得261.39万元,并处58万元的罚款。同年8月,北京银保监对中信信托做出行政处罚,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北京银保监责令中信信托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戴鑫栋给予警告。
中信信托2020年报显示,截至期末,公司信托资产规模降为12247亿元,较上一年度下降3495亿元,降幅为22%。另外,中信信托的营收、净利的行业排名也分别被平安信托、华能贵诚信托赶超,排名行业第二位。公司固有资产不良规模为16.4亿元,不良资产率为7.06%,同比上升3.16个百分点。为此,中信信托加大计提资产减值规模,2020年计提规模同比增加34.49%。
中国网财经披露,2021年中信信托近10款信托计划出现风险情况,募资总金额超85亿元。其中房地产项目成为违约大户,共有5款产品违约,分别为九通基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颐1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皇庭广场经营性物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上述嘉和118号和嘉和14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他违约项目还包括金融领域三款、基础产业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