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重大股权投资拟收紧:要求审慎开展

2022-04-08 19:54:59

  而酝酿中的新规对此有所扩展: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这两个的区别很关键,不要小看多了‘共同控制’这一个词的变化,可以把不少投资行为纳入重大股权投资范畴,进而加以强监管。”该人士称,实际中对共同控制的判断,可能需要结合公司治理、财务等多个层面来进行。

  同时,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也可能将予以重申: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资质要求,且限于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医疗、养老、汽车服务、金融科技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行业企业。

  在这之前,2020年的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新规,放开了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规定保险机构在符合条件情况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等因素,可以“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仅需避开“负面清单”(如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等)即可。

  记者了解到的相关“禁止情形”有几类,比如:与非保险关联方共同投资标的企头;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开展投资或委托其投资者权利;利用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未上市企业等作为通道,直接或间接规避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监管要求,违规对标的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同一保险机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向标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标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相比债权类的投资,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尤其是通过共同控制的股权投资方式,实现利益转移的过程更加隐蔽。”上述人士认为,这种环境下,监管酝酿重大股权投资禁止性政策,把制度篱笆扎得更紧一点,进一步彰显监管机构对改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资金运用监管以及防范风险的决心。

  股权投资是近年保险资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中越来越重视的领域,也是监管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有序发展的业务。近年监管部门通过“放管服”改革,鼓励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金优势,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为实体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提供多层次资金支持。

  不过,保险机构整体开展股权投资相对较晚,一方面股权投资能力需要继续修炼,另一方面,一些激进金控平台或产业背景控制的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踩线”行为等新情况也有所冒头。如何在发展过程中严控风险,是保险机构乃至监管要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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